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