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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