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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