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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