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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