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