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史料遗物遭受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