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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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