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建立排查档案。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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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