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同时提交申报保护级别文件。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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