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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