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十条

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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