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申领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融资担保公司I级资产、II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III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银担合作双方可约定在下列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一)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二)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

(三)其他合法合规业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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