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

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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