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营业地址;

(四)业务范围;

(五)许可证编号;

(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

(七)颁发日期。

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II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

银行可考虑地区差异,授权分支机构在总行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标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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