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监督管理。

I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银行应当就与担保公司合作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权限、合作标准、合作协议框架内容、日常管理、合作暂停及终止等内容。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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