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担保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附则
政府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
担保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可参照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