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客户的债权追索。
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客户的债权追索。
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