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客户的债权追索。

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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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