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客户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立即通知担保公司。银担合作双方均应在代偿宽限期内进行催收、督促客户履约。

银行应当在代偿宽限期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代偿。

代偿宽限期内客户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未能归还银行资金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代偿。

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代偿及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