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授信业务到期前,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规定督促客户准备归还银行资金。

客户正常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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