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授信业务到期前,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规定督促客户准备归还银行资金。
客户正常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授信业务到期前,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规定督促客户准备归还银行资金。
客户正常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向担保公司出具证明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