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银担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合作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平等原则。银担合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公平诚信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合规审慎经营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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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