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第二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手续,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制定机关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