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手续,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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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