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担保公司评审通过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出具明确担保决策意见的书面文件,供银行审批使用。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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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