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信贷条件和担保条件,各自对拟合作的客户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审,任何一方不得进行干预。
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运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和查询客户信息,防范业务风险。
银行不得降低对客户还款能力的评审标准,不得放松贷前、贷中、贷后环节的各项管理要求。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