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双方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的利率、费率收取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占用客户贷款。银行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要求采取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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