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融资担保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银担合作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对方收取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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