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交回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100%。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客户债务违约后银行可给予担保公司一定的代偿宽限期。宽限期内,银担合作双方均应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