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担保公司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I级资产、II级资产、III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鼓励银担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合理分担客户授信风险,双方可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数额或比例。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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