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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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