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