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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