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