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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