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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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