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