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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