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惩戒处分,应在全国或省级律师报刊上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惩戒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负担。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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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