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的,应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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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