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的,应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