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提供被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有权询问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并要求他们提供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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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