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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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