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