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远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包括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远洋渔业船员是指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所有船员,包括职务船员。 本规定所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