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负监管责任;远洋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等负直接责任。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
远洋渔业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负监管责任;远洋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等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