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二十四条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