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技术检验合格、渔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 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不得使用被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从事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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