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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