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