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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