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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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