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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