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