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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