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