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